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公开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地发〔2019〕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陕地行政发〔2021〕4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三条 总体要求。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公司在履行维护出资人决策权益、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企业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立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企业、阳光企业。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内容真实准确。公司公开的信息应当内容真实、数据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公开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积极稳妥推进。结合工作实际,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大众等各方面关切,适度、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隐瞒、拖延或不公开。
严格落实责任。公开信息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因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各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统筹推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贺永平
副组长:史小军
成 员:李亚成 李军政 陶明刚 方峥嵘 李 莹
袁江涛 赵彦丽 闫宝华 韩 峰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工作部,统筹协调推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史小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信息公开政策法规、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部门的企业信息公开要求;
2.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开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3.部署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研究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中重大问题;
5.完成其他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具体协调、处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以及部信息公开的汇总审核、信息归档等工作。
2.职能部门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风险评估、技术支撑、监督检查等工作,并配合行政工作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公司本方案执行。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下发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上级部门信息公开要求,公司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
(一)常态公开信息
1.公司基本信息;
2.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领导信箱等信息;
3.公司领导人员信息、组织架构等;
4.公司公开招聘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长期公开的信息。
(二)年度公开信息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
2.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等;
3.投资设立企业等信息;
4.公司产权交易和企业增资情况;
5.年度内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重大改制重组结果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6.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7.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年度公开的信息。
(三)即时公开信息
除定期公开信息外,公司临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需公开的信息。
公司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政策文件,实施动态调整。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3.公司认为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正常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单位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载体和时限
第九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载体以网站为主,微信公众号、企业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载体为辅。党委工作部应在公司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为:年度公开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常态公开或即时公开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是确定信息内容是否公开的主体,按照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完成相关信息内容的拟定工作。公司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内容编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必须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与申请表一同归档。
(二)信息内容审批。编制好信息内容后,及时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附后),根据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逐级审核:
常态公开信息:
由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
年度公开信息和即时公开信息:
1.责任部门在本方案要求的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及信息公开时限内提出拟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开的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
2.分管领导对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涉密性、公开后是否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等进行审核。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通过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汇总,一般信息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即可发布;重要信息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审签;重大信息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4.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信息内容发布。审核通过后,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开的,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进行发布;采取上级有关媒体进行公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
(四)信息内容归档。公开信息正式文本、信息公开审批表、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以及相关资料交行政工作部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所属各单位应充分认识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意识,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研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个别了解;
(四)查阅信息公开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出现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公开企业信息的部门,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适时开展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判断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十六条 党委工作部应不断加强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建设,开阔公开信息载体,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